各类会议与重大活动,主办处(室)、单位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全区性会议、活动的方案按照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实施。其他会议、活动的方案由主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会议方案、领导讲话由会议主办处(室)或单位起草。
以处(室)、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邀请局领导出席,不得邀请市、县环保局负责同志出席。
第四十三条 环保局及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管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受理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环保局等单位报送的公文。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 各地方、各单位报送环保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处(室)、单位职责签署拟办意见,重要公文报局领导阅批。
第四十六条 环保局发布的决定,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环保部的重要请示、报告,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通知、规范性文件,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审批意见,由局长签发。
其他以环保局名义发文,由局领导按照分工签发,根据需要报局长签发。
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需要,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报局长签发。
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各单位自行发文,不得要求环保局批转。
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得向市、县环保局发文。
第四十七条 环保局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领导审核必须严格把关。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或单位的,应当主动协商,履行会签程序。办理公文必须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
第十一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环保局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