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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审议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重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四)讨论决定环保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县环保局的重要工作请示;

  (六)听取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

  (七)其他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出席。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视情况召集并主持由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局长专题会议。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的专题会议。

  局长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环保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主要任务是,研究需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分管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转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由承办处(室)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九条 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处(室)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四十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第四十一条 环保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区环保局长会议,研究部署全区环保工作。

  第四十二条 环保局实行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各处(室)、单位拟以环保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重大活动计划应提前6个月报办公室,经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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