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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充分利用环保网站,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和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办事指南等,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环保局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环保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求、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主要领导应直接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上访的群众,办公室视情况通知分管领导及有关处(室)、单位协助接待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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