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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七条 副局长、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八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主持工作。其他局领导出国、出差、脱产学习期间,按AB岗要求进行工作。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领导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政府审议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提请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方针政策;涉及其他处(室)或单位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环保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建议,建立健全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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