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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环发〔2008〕131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已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环保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结合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环保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保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环保局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五条 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切实贯彻环保局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六条 环保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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