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保局组织开展的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
第三条 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以下简称行政表彰),可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行政表彰分为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联合表彰和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专项业务表彰。
第四条 人教处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计划及送审、表彰评选和荣誉称号授予工作,负责与人事厅或其他部门在行政表彰及管理方面的联系。
第二章 表彰计划管理
第五条 环保局在每届政府任期内,可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机关处(室)可组织开展专项业务表彰。
第六条 行政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由局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联合表彰计划由人教处提出,经局务会议通过后,报送人事厅或有关部门,表彰计划批准后,由环保局与人事厅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专项业务表彰计划由机关处(室)提出,经人教处审核后,报局务会议审批。
表彰计划批准后,由该处(室)会同人教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表彰程序
第九条 行政表彰评选、推荐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由基层单位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第十条 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联合表彰评选中,市县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县环保部门、人事部门或其他部门联合组织评选、推荐。区局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人教处组织评选、推荐。
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经局务会议审议后,由环保局、人事厅或其他部门联合审批并发布表彰决定。
第十一条 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专项业务表彰中,市县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县环保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评选、推荐。区局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有关处室会同人教处组织评选、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