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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文件会签制度、自治区环保局干部挂职锻炼学习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一)返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返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三)返聘期间实行坐班制,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单位各项活动。

  (四)返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五)返聘人员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单位调整、缩减等原因工作确实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附件4:
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在职学历教育,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水平,创建学习型机关,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资格

  (一)本局机关正式干部职工;

  (二)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三)在本局工作满二年以上。

  二、报考专业

  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工作岗位或环保专业相结合。

  三、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资格和报考专业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个人申请先经处室领导同意签字后,报人教处审核;

  (三)凡申请参加学历教育者,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局人教处填写意见盖章后,履行入学报名手续。

  四、学杂费管理

  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院校的机关工作人员,单位只报销一个层次学历教育学费;取得毕业证后,一次性报销60%的学费,其它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或未取得毕业证书的,费用不予报销;未经组织批准,费用不予报销。

  附件5:
自治区环保系统行政表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管理,实现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政府和环保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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