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签订聘用合同须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机关聘用人员的考核由局人教处组织。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教处负责对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凡不按规定聘用人员,其聘用结果无效,人教处不予备案或核准,如果发生问题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续聘、解聘
第二十条 续聘。聘用人员能够遵守聘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胜任本职工作,年终考核合格以上,如单位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二十一条 解聘。
(一)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2、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考入高等院校;
3、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聘:
1、因公致残,被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聘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七章 退休人员返聘
第二十三条 返聘退休人员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经人教处审核后,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