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制定聘用计划。确因工作需要须聘用人员的,由直属单位提出聘用计划,经人教处审核后,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发布招聘信息。根据核准后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 招聘报名、审查资格。用人单位负责报名并会同人教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九条 考试和考核。用人单位会同人教处,根据所聘岗位需要确定考试(笔试、面试)的科目和内容,组织考试和考核。
第十条 体检。人教处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体检人选,用人单位组织体检。
第十一条 确定聘用人选。人教处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提出聘用意见,报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聘用单位参照自治区有关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按照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标准,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个人意愿按照正式职工要求、程序进行申报评定,或参与相关部门的资格评定,单位负责出具相应的手续和意见。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