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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文件会签制度、自治区环保局干部挂职锻炼学习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一)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人选由局党组决定,人教处负责与挂职单位联系,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需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的,由人教处与组织部门按程序办理。

  (二)选派挂职干部应自觉接受挂职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并主动向派出单位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挂职期间派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与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定期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

  (三)干部挂职期满后,由挂职单位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四)挂职锻炼时间:上派到环保部或国家部委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年;下派到市、县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选送到其它省区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六个月至1年。

  (五)挂职干部由所在挂职单位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并帮助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挂职期间干部休假请假执行挂职单位的有关规定。

  (六)干部挂职期间,不影响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享受所在单位在职干部同等待遇和各种补贴。

  附件3:
自治区环保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保局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人员是指环保局机关、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保局机关、直属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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