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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文件会签制度、自治区环保局干部挂职锻炼学习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环保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环保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优秀干部,使其开阔视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挂职锻炼(学习)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挂职锻炼的干部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能力,有培养潜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五)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干部一般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条 挂职锻炼(学习)程序

  干部挂职锻炼(学习)由所在单位或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人教处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选派挂职锻炼(学习)的范围

  (一)我局选派到环保部、其他部委或外省区担任领导的干部;

  (二)我局选派到自治区其他部门、市县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市县选派到我局挂职锻炼的干部;

  (四)我局机关、直属单位互相选派挂职锻炼的干部;

  (五)挂职锻炼必须是机关或直属单位的科级以上干部,学习锻炼人员为一般干部或工作人员;

  (六)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学习)以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和环境管理、技术骨干为重点。

  第五条 选派挂职锻炼(学习)的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有关单位应根据环保局下达的选派计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选派条件、程序和要求,推荐挂职锻炼(学习)人员;

  (二)择优推荐原则。有关单位应当优先选派德才兼备、熟悉业务、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人员;

  (三)严格程序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人教处负责对拟选派挂职锻炼(学习)人员进行审核,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条 挂职锻炼(学习)干部的管理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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