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4、文件是否规范、科学、准确、恰当。
(二)会签审核的要求
会签处室审核后,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及时签署同意意见;若认为有明显不当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若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得会签,要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或意见反馈给主办处室,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可以会签;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保留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条 局内文件会签程序
(一)需要会签的文稿,经主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拟稿人负责送相关处室(单位)会签。会签处室(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出具会签意见,由会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并退回主办处室。
(二)会签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技术问题和紧急公文须按局领导要求时限完成。会签处室(单位)若超过时限未出具意见,则视为同意,会签处室(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确需延长会签时间的,会签处室(单位)须及时告知主办处室(单位)或公文审核处室,会签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公文会签后,主办处室(单位)将公文送办公室核稿。对应当会签而未会签的,应退回主办处室(单位)进行会签。办公室核稿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办公室核稿后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单位)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六条 联合行文的会签程序
(一)由本局主办的联合行文(编本局文号),由主办处室负责,经有关处室会签、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阅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的联合行文(编外部门文号),由相关处室审核,办公室核稿后,送局领导会签。会签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文件审核签发程序
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如认为必要,或涉及其他领导分管业务的,须请相关领导会签,会签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签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分管领导外出且办文较紧急,则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附件2:
自治区环保局干部挂职锻炼(学习)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