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
(二)本年度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环保部表彰的加5分;获自治区或环保部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三)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环保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因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扣3分。
(四)被考核处(室)或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10分。
1、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治安案件;
3、发生严重失密、泄密事件;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七条 局效能办为效能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效能目标管理方案的审定、实施中的督查和年终的考评。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申报。每年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效能办。
(二)组织考核。局效能办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报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考核步骤
(一)听取被考核处(室)、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抽查相关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明查暗访;
(五)综合考评。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授予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处(室)、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位的处室,要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