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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基本分值计分。

  (二)本年度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环保部表彰的加5分;获自治区或环保部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三)受自治区党委、政府或环保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5分;因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影响的一次扣3分。

  (四)被考核处(室)或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10分。

  1、违反党纪政纪、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治安案件;

  3、发生严重失密、泄密事件;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七条 局效能办为效能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效能目标管理方案的审定、实施中的督查和年终的考评。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申报。每年年底,被考核单位按照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效能办。

  (二)组织考核。局效能办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效能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报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考核步骤

  (一)听取被考核处(室)、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抽查相关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明查暗访;

  (五)综合考评。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为优秀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授予年度目标管理先进处(室)、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末位的处室,要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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