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环发〔2008〕134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自治区环保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自治区环保局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环保局效能目标管理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提升环保工作水平,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
(一)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将可量化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
(三)综合评定、注重公认。局领导和市、县环保部门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纳入效能考核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考评方法
第四条 考核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综合评价、评议目标,实行百分制。
(一)职能目标50分。主要考核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保部及本局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按照自身职能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共性目标40分。主要是依法行政(7分)、党风廉政建设(7分)、政风行风评议(6分)和政务督办、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工作纪律(20分)等确保政令畅通与效能建设的工作目标。
(三)综合评价、评议工作目标10分。由局领导和市、县环保部门对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其分值各为5分。
第五条 年度考核采取集中考核、领导评价和基层测评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