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登记和缴费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登记和缴费信息。
(三)缴费申报依据及方式
1.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参保单位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险识别代码,并按此代码传递应征数据,地税部门按此代码反馈实征数据。
2.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要统一,缴费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3.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额适用的工资总额,按照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执行。
4.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费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征缴中心申报次月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结算。
6.无法确定缴费单位工资总额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可比照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缴费单位申报基数进行审核确定,每月26日前,将各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应征数额等征缴计划书面或电子数据通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8.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
1.各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统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地税部门实行税费一体化管理。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通过日常征管、年度汇算清缴以及税务稽查等,查核缴费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可以据实征收,并将实际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部门。
3.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向缴费单位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交由缴费单位办理解缴手续。通用缴款书分别填写各险种征收项目和具体金额,并列出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户按照宣城市地税局、财政局、审计局、劳动保障局和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工作的通知》(宣地税〔2008〕10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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