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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改革的通知

  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积极做好与国库、劳动和财政等部门“一票多费”信息联网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开具一张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缴信息。
  人行国库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一票多费”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及时入库,每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信息传递地税部门,并按月与财政、地税等部门对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入库数据准确一致。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明确流程,规范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质量和效率
  (一)参保范围
  机关、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一票多费”征收方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都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3.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4.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暂不纳入“一票多费”征收范围。
  (二)参保、缴费登记及变更、注销程序
  各参保单位参保时均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征缴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及时到地税主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1.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征缴中心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限期办理参保登记告知书》、地税部门下达《限期办理缴费登记告知书》,督促其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登记。
  3.缴费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地税部门。
  4.地税部门在颁发、换、验税务登记证时,应同时检查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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