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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三、严格程序、建立完善规范的申报、审核制度。为保证就业资金的专款专用,我们严格按照五项补贴的申领程序,紧紧抓住申报审核这个入口关。如在审核拨付职业介绍补贴时,先由各职业介绍机构向所属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科、劳动监察大队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报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市)上报的原始凭据进行审核后再由就业科、劳动监察支队对每项补贴按照4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每笔申请资金都符合补贴条件。截止目前,我地区审核拨付职业介绍补贴37万元,没有发现一起伪造证明、虚假冒领现象。

  四、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确保培训政策得到落实。我地区从2006年10月开始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审核拨付培训资金。首先,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须在开班前将培训对象、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计划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第二,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由学员填写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学员《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等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和《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核拨5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核拨3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核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第三,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的《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相关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创业培训须持学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计划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创业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补贴标准分别核拨剩余的50%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或70%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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