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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也可以受股东的委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监事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或者要求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综合性或专项性审计。其检查产生的费用由被检查的企业承担。对涉嫌违法违纪等重大案件也可以建议司法机关、纪检部门介入进行联合调查。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监事列席的有关会议,是指企业有关下列事项的会议:

  (一)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

  (二)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三)企业及所属单位合资、合作、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第四章 监事的产生、聘任和任期

  第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市国资委机关内直接选聘的方式。社会招聘的监事其人事档案委托市人才中心管理。监事身份解除后,市国资委不再负责其工作安排;市国资委机关内选聘的监事,按委内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公开招聘的监事、市国资委机关内选聘的监事都由市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出聘任的决定。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可以兼任其他企业的监事,但最多兼职不超过三个企业。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在其工作过的企业或者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中任职。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监事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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