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作风严谨;
(三)要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出资人的利益;
(四)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专业的工作经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受过行政、纪律处罚,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具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企业的有关会议,依法行使对企业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的监督权;
(二)发现企业重大决策或者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提请有关会议复议;
(三)定期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