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消防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应用软件、教科书。
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改、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
三、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工程(包括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五、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批准采购。
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实施的40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实施的25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行询价采购的项目,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实施的15个工作日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否则,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批复该项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执行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必按规定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实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