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组织到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基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进行。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查清原因、分清责任,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重点对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60%。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将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三)实施“五个一批”,确保查处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各地要重点查处,做到跟踪督查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要通过实施“五个一批”,即:挂牌督办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媒体曝光一批、上收审批权一批、移交移送一批,保证环境重点违法问题查处到位。
(四)加强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进出口、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环境违法问题严重和违法性质恶劣的企业,经济综合部门不得审批新建项目;工商和安监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供电企业要依法实施停电;监察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重点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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