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危化工及尾矿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重点检查尾矿库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与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重点核查尾矿库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突出环境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对未执行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对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依法坚决取缔。
(二)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
1、城市污水处理厂专项治理。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1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加大市城区、县以上城镇及四湖流域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力度。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配套工程,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设市城市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县以上城镇在2008年底前收费标准达到08元/吨。
2、垃圾处理场专项整治。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