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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市国资委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市财政局,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应共同对企业财务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改制方案论证。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确定产权交易挂牌底价。市国资委组织审核小组对改制方案论证后,由成员单位出具意见,并由审核小组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到符合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场公开挂牌。

  第十一条 改制方案审批。市国资委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负责催缴监督改制收益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转让和国资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产权交割。企业改制方案经批准后,拟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持批复文件等要件到产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交割、资产处置等手续。

  第十四条 产权交割后,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企业改制结束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企业改制全部要件副本或复印件送改制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备查。

第三章 对外投资与企业重组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引起国有产权变动,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应的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并将产权变动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

  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方案论证、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有关政策按照本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执行,我市政策与国家相关政策如有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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