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改制前后涉及全部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或监督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并对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相关的协议、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各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各种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全面性,合作对象的选择、受让方资质的确认,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及企业稳定工作负责。对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制定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中应明确企业改制形式、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安置方案、三方面人员、工伤职业病人员等企业特殊群体今后的责任主体、离退休人员与改制后新企业的关系、是否参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国有资本收益支出计划、职工稳定工作安排、党团组织关系结转等内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时,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职代会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安置等方案,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
各企业主管部门呈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附件(一式十份)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职工安置方案;
(三)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决议;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国有企业转制规划土地审核意见表;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七)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八)企业改制方案申报单;
(九)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和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十)律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改制方案初审。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改制方案,并将改制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组织审核小组对改制方案初审论证,形成初审意见。
第八条 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企业改制方案初审通过后,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改制方案审核论证。资产评估完成后履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程序。凡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