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阳市审计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集团:
现将《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沈 阳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沈 阳 规 划 和 国 土 资 源 局
沈 阳 市 审 计 局
沈 阳 市 总 工 会
二○○八年七月四日
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经济运营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负责我市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因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国有产权变动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