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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
(宁环发〔2008〕157号)


五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搞好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COD排放总量12.20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4.7%,SO2排放总量控制在31.10万吨以内,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9.3%,是宁夏“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计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加强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将污染减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对政府领导干部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二、各尽其职,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五市环境监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全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及自治区《2008年全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组织与管理,全面及时开展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与抽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比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执行问责制,确保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取得成效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严禁随意修改监测数据,必须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并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强化认识,在保证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同时,要积极配合环境监测部门开展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无理阻挠,对工作中拒不配合,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甚至玩忽职守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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