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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保证体系。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应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细安全监理职责并切实保证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应根据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证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试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切实按照安全监理的相关工作内容及程序实施安全监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同时,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川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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