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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凡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未联合公告的企业,不再具备公路施工相关资质,不得参与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七)资质清理(复查)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新的公路施工相关资质申报。

  五、清理(复查)标准

  (一)资质清理(复查)标准见附件1。施工企业已经取得的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不符合相应清理(复查)标准的,可以按照达到的清理(复查)标准调整序列或等级。

  (二)2006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原则上不作业绩清理(复查),但必须符合资质清理(复查)的其他标准。

  (三)2006年1月1日后具有下列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依法予以降级处理;没有下一级资质标准的,直接取缔公路施工相关资质。

  1、被交通部通报批评的;

  2、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列入省交通厅公布的公路建设不良信誉从业单位名单,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具有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6、递交的资质清理(复查)资料弄虚作假的施工企业。

  (四)不符合资质清理(复查)标准,且满足上述(三)所列情形的,直接取缔公路相关施工资质。

  (五)2006年1月1后具有下列行为的施工企业,除按照资质清理(复查)标准审查外,还要按照建设部公布的资质标准扩大审查其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根据相应标准确定相关施工资质。

  1、列入省交通厅公布的公路建设不良信誉从业单位名单,被通报批评的;

  2、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

  (六)省招监办、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南充市“两路一桥”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报》(川招监通[2006]1号)中涉及的单位,应提供南充市交通局出具的是否给予资质处罚的建议,否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川招监通[2006]1号文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予以资质降级处理,没有设定下一级资质标准的,直接取缔资质。

  2、川招监通[2006]1号文中没被取消投标资格,仅作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按照第(五)规定的方式进行清理(复查)。

  (七)施工企业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相关多项资质的,各项资质同时清理(复查),分别审查,任何一个资质不符合资质清理(复查)标准的,都要相应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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