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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过清理一批资质条件下降、市场信誉较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努力培育一批高素质的、与我省公路建设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施工企业队伍。

  四、清理(复查)程序

  (一)资质清理(复查)由建设厅和交通厅共同组织。

  (二)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资质清理(复查)的申报工作,联合发文,联合组织。资质清理(复查)申报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受理,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初审;于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将资质清理(复查)汇总意见和资质清理(复查)的申报资料上报省交通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省建设厅受理资质清理(复查)申报后将资料转交省交通厅初审。该项工作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

  3、省交通厅组织资质清理(复查)的审查工作,并联合省建设厅公示审查意见。该项工作在2007年5月15日前完成。

  4、省建设厅审批资质清理(复查)结果并会同省交通厅公告,或报建设部(建设部颁证企业)。该项工作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附件2的要求填写资质清理(复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凡是未申请资质清理(复查)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通过本次资质清理(复查),不得在本省从事公路施工活动。申报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在省交通厅网站(http://www.scjt.gov.cn/“施工企业查询”中的“交通建设施工企业数据库”)上同步填报本企业相应信息,业绩仅填写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后的公路施工业绩。(网上数据填报联系人:庄万舟,028-85525237)

  (四)受理资质清理(复查)申请的机关负责申报单位的资料原件核对,具体为:申报企业的业绩真实性和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其他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省建设厅或省交通厅可以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资料进行核查。

  (五)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清理(复查)汇总意见和资质清理(复查)的申报资料时,必须按照附件3的要求填写资质清理(复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凡是不符合资质清理(复查)相应标准的,可以提出降级、调整序列或取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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