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
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
第十条 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
(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
(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
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
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
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7、无工作场所的;
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