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6]309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