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预报工程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的“争创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项目”铜牌,申报项目部必须将此铜牌悬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供社会监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五条 预报工程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三章 工程复查程序及条件
第六条 预报工程在主体完工后进入装饰工程以前报送复查申请材料,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七条 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复查申请材料总目录
二、《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预报表》复印件及《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查申请表》(附件2)。
三、工程立项计划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承包合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程概况和介绍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