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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赴省外出差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出差路程较远(没有直达火车的)需经分管厅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按照每年下达的各处室用款计划,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的,或连续乘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坐票80%给予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夜间乘坐火车硬座、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30元补助费。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如往返机场没有专线客车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往返机场出租车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厅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一)省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30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超住宿标准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省内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采用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没有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伸报,每人每天在50元内凭接待单位开据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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