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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65号)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
  为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地规定标准内,合法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处室要根据省厅出差管理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含正式借用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索取合法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自理,如有特殊情况,本处室作出情况说明,由分管厅长签字认可,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飞机其他(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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