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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行业自律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行业自律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73号)


各地勘单位: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促进地质勘查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各地勘单位的积极要求,我们制订了《山西省地质勘查行业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山西省地质勘查行业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勘查资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和炒卖矿业权行为。
  二、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规范、规程、规定,不弄虚作假、伪造资料,拒绝使用虚假数据,保证引用地质资料完整、准确,保证地质勘查成果报告真实、可靠。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开展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查活动,不得借用他人资质从事勘查活动;不得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地质勘查服务。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勘查方法和技术手段。
  五、认真履行勘查合同,不得转包本单位承担的勘查项目或将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勘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六、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地质勘查工作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可靠,原始记录格式规范、字迹符号正确清晰,装订整齐并妥善保存,确保结论正确。
  七、按照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坚决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抵毁、诽谤等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八、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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