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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89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市杏花岭区、清徐县、长治市壶关县、晋中市榆次区、祁县、运城市盐湖区、吕梁市孝义市、文水县、交城县国土资源局:
  2008年1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指出,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明确提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开发区进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应于2008年底前上报,经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由省核查公示。2008年7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对开展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做出了部署,下发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提供了技术指南。7月26日,国土资源部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对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专题进行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省厅制定了我省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任务安排
  根据部145号文件要求,我省开发区的评价工作从8月1日开始, 8月15日前完成各种评价工作准备,并进行安排部署和技术培训。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评价工作于2008年底结束,评价结果经省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22个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于今年底做好评价准备, 2009年全面展开, 6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一)国家级开发区评价工作安排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区的评价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8月1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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