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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制度》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8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制度》,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地质生态环境,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行为,做到早发现、早监测、早预防,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从事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工作,必须遵守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依法处理和防查并举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地域管辖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大同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职责范围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煤集团、山西大同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大同水泥集团、山西省刁泉银铜矿业公司、大同晋银矿业公司、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家矿山企业进行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六条 建设、水利、交通、安监、煤炭、铁路、公路、旅游、教育等部门负责责成威胁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学校、位于山区旅游景点、尾矿库(坝)、煤矿等地质灾害危险体的设施主体加强监测、巡查、预防和治理。

  除城区、矿区外其他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工作。

  城区、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矿山企业和街道(办事处)的地质灾害防治险情巡查工作。

  同煤集团等6家矿山企业要全面负责其所属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工作,与所在县(区)监管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互通情况,搞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特别要加强对在崩塌、滑坡、高陡边坡、黄土切坡下和采空区上职工住房的监测及防范工作,切实减少因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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