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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七)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各地也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十)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四、营造发展投资环境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应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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