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上报的“省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本批“省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
第十一条 “省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大师申报单位和四川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省勘察设计大师”名单进行审议,并报四川省建设厅审定,对通过审定的“省勘察设计大师”,由四川省建设厅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奖励由所在单位自定和解决并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大师”评审工作经费由四川省建设厅承担,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根据《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下简称“省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实施的组织管理。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四川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职责:
(一) 审定评选工作程序及标准、办法;
(二) 确定评选专家及设置各专业评选组;
(三) 对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公示、复议、并报四川省建设厅审批;
(四) 受理评选过程中的申诉及投诉、举报事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 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