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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一) 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结算方式缴存;
  (二) 使用支票、银行卡、委托收款、现金等方式缴存;
  (三) 使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缴存。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当地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二) 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 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四)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五) 缓缴、漏缴的;
  (六) 驻外使领馆、港澳机构工作人员等因公外派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由原单位按其在国(境)外工作时间和国内本人工资标准计算补缴。其配偶随任驻外前为在职职工的,参照因公外派人员办理;
  (七) 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四章 账户封存及转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 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三) 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一) 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 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中心管理手续。

第五章 对账、查询、计息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并发给对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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