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7]72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 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