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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建房发[2007]25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开发办:

  3月19日,我厅下发了《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07]115号)。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是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开发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本企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企业的信用档案和项目手册工作,及时将信用档案和开发项目手册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传送。

  三、信用管理师是国家为加强信用管理设立的专业技术岗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推行信用管理师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用制度。鉴于当前各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资质中提供信用管理师资格证明暂设定半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开发资质时,可暂不提供信用管理师资格证明材料。但自2008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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