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八)申请人同时拥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两个及以上工程系列资格证书的,其多个执业证书只能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九)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时,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交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省建设厅销毁。
(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执业信息卡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留、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有效期为3年。
三、注册组织
(一)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由省建设厅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楼7楼(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公路、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一级建造师注册初审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注册要求,将书面注册材料统一上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造师注册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定注册人员名单,报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省注册领导小组对已初审的一级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进行复审,确定拟定注册人员名单。对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由省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定注册人员名单的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审定;对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省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造师注册工作,要按照《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申报注册的,要责令整改,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
2、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申报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保证申请表内容及申报附件材料的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