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提升税收征管效率,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8〕138号)和《省地税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1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由市地税局牵头,财政、国土、发改、房管、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
二、坚持“先税后证”,加强源头控管。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房地产税收的源头控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对未出具地税部门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市房地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和联系制度,及时将房地产管理各环节的涉税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协同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信息,包括权利人的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凭地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并将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必需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同时,每季度末将当期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变更土地登记的信息,在办理用地手续后,提供给地税部门。
(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严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地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后再予以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手续,并将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作为权属登记必要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同时,每季末将当期房屋拆迁许可,商品房的预售、销售、备案和房地产网上销售等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以便于地税部门将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