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9月10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规划管理,提高决策科学性,有效发挥土地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和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作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十政发〔2007〕32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议事宗旨。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时效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性质。国土、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是城市国土、规划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城市国土、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和决策。
第四条 国土、规划联席会议按照民主、公正、合法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联席会议构成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及相关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局长、副局长、总师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建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负责人。
第六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分管副秘书长主持。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除临时召集外,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提前7天依次送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定,提前1天送达会议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到会不少于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召集人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