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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历代旧方志搜集整理工作的通知


  (二)广泛搜集涉及本市的历代旧方志。对在普查中编入目录的旧方志区别轻重缓急,按“先孤本、残本、抄本,后全本;先省内,后国内,再国外”的顺序,采取复印、扫描、拍照、购买等方式加以搜集,做到所有列入目录的我市旧方志能够以实物形式搜罗归集到一起。与此同时,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把广泛征集历代旧方志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对于目录未录、各收藏机构未藏、散失在民间的旧方志尽可能加以搜集。

  (三)采取有效方式,整理和利用旧方志。一是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十堰市旧志汇纂》的形式有计划、分年度、抢救性地影印一批有价值的旧方志。二是有计划地整理一批旧方志。市地方志机构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遴选专门人才成立历史文化典籍整理专家委员会,通过点校、注释、白话翻译等不同方式,整理一批我市优秀的文化典籍,特别要做好旧方志的整理和利用,然后按省有关要求实行报批和出版。

  三、加强领导,确保搜集整理历代旧方志工作富有成效

  历代旧方志的搜集、整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艰巨,且涉及面广,学术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文件)和《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省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政策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统一规划,配备专门人才,创造工作条件,使这一工作有序开展,真正达到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旧方志的目的。

  (一)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旧方志搜集、整理工作作为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规划,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二)统一规划。由十堰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旧方志调查、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规划。负责汇编所有旧方志调查资料,具体指导、检查各县市区旧方志搜集整理工作。对翻印、整理旧方志进行验收,确保旧方志搜集、整理质量。

  (三)相互协作。全市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人民团体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全市旧方志的搜集、整理工作。凡收藏有旧方志的单位,收到本通知5个月内,应按一书一卡的要求,将所收藏的旧方志书目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市、县(市、区)地方志部门在旧方志翻印、整理过程中,要与收藏单位和个人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做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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