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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办分管领导在“审定” 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
  4、各处账户管理员在系统“维护财政批复信息”栏,导出批复的电子文档,打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并加盖公章后,交各经办人员,送达各预算单位。
  (六)预算单位对银行账户审批意见存有异议的,职能处应要求预算单位报送书面意见,对书面意见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与牵头处沟通,并向办分管领导汇报,根据办分管领导的意见与相关预算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我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待财政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七)预算单位在收到《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办理开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意见表》)(见附件3),到我办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备案手续。
  (八)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开立审批,按上述程序进行操作,对经审核同意变更的账户,要求预算单位在开设新账户后,及时将原账户予以撤销,并在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账户开户银行变更备案手续。
  (九)对于经审批有使用期限的账户, 各经办人员应在账户到期日前1个月内,提示并督促预算单位按时办理账户撤销或延期变更手续,并及时备案。
  第六条 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职责: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审核,处长负责确认,各处的银行账户管理员负责输入电脑、登记台账。
  第七条 备案类银行账户的备案工作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员受理预算单位报送来的备案材料(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电子文档),经办人员核对备案材料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应及时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制《备案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确认。
  (三)确认。处长按规定在《备案意见表》上,签署确认意见,交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四)备案电子信息管理程序:
  1、账户管理员根据处长确认的意见,将预算单位上报的电子文档,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在“备案”栏中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提交处长。
  2、处长在“账户管理系统”“确认”栏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后,交相关经办人员备案、归档。
  (五)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和账号变更、撤户的备案,按上述程序进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备案,应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报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延期变更的申请,对经审核同意延期的账户,要求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 要求预算单位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相应的账户延期变更备案手续;对经审核不同意延期的账户,应要求并督促预算单位按时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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