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第80次委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资委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损失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上述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以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五)上述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和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