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各地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地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八)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应享受的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财政等部门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九)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从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降低住院起付额标准、上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设置统筹基金支付保底线等方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原单位缴费脱钩、规范医疗保险补缴、调整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支付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四、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机制,坚持企业裁员申报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了解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动态,及时掌握停产关闭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化解在基层。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倡导企业与员工共度难关,企业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企业裁员要实行事先报告制度。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妥善处理停产、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把打击恶意拖欠工资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好、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