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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形势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二、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主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增加就业的人数,并提出具体招用工计划。自治区实施的重大项目要与劳务输出对接,尽快制定具体办法,优先安排区内农民工,确保全年劳务输出人数不减少、劳务收入有提高。要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展就业岗位。
  三、积极发挥社会保险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
  (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各地对受经济形势直接影响停产半停产3个月以上的企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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